
1.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
3.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
4.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5.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6.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7.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 (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8.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9.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10.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11.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2.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13.鼓励减免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租金;
14.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
15.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16.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17.地方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18.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19.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20.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21.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22.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
23.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
24.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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